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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人:总务科】 【发布时间:2015-04-12】 【点击量:

   铜政办〔2013〕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化项目实施流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项目管理事前约束和事后问责机制,根据《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铜政〔2012〕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财政及投资公司直接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含西湖新区),不适用于补助县区项目。 
     第三条  申请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并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四条  拟建项目经市政府批示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向项目单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未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市发改委不得出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项目单位不得开展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市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技术和经济层面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详细论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规模,落实水、电、路、通讯等外部建设条件,并向市国土、规划、环保、经信、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等各项许可、承诺、评估意见等手续。 
   没有市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函的项目,市国土、规划、经信、环保等部门一律不予受理,不得办理各项许可、承诺、评估意见等各项手续。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不符合深度要求,用地、规划、环保等手续不齐全,建设规模、标准与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有较大变化的,市发改委不予受理。 
   第七条  市发改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经评估建设必要性充分、功能定位和建设规模适当、外部建设条件落实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书面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评估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功能定位和建设规模不合理、外部条件不落实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书面报告市政府,暂缓项目建设。    
  第八条  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市政府已明确同意建设的零星改造项目,城市绿化、亮化、美化等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含投资概算)报市发改委审查。不再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向市投融资办公室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市投融资办公室视融资情况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经市投融资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市规划部门应按照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不得超规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规模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并报送市发改委审查。    
  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共同对投资概算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漏项、缺项、报小建大。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或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由市发改委退回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重新修改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深度的初步设计,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由市发改委批复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单位应严格遵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审定的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相应的批准概算。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设备、主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并依法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手续。凡施工图预算超过相应批准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中标价不得超过施工图预算。   
  对于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没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项目,市招投标中心不得同意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过程中,投资公司等资金拨付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明确的建设内容、市投融资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直接拨付建设资金。    
  对于没有完成审批手续、没有列入年度计划、没有开展招投标的,投资公司等单位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施工图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图的预审,有预见性地做好各项工作,施工过程中,除因结构安全因素外不得变更。    
  对于项目单位擅自提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代建单位不得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  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概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向市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由原概算编制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工程概算按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和原因进行审查: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概算调整,经核定后予以调整;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延误工期、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于30日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审计部门,市审计部门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抄送市投融资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投资公司。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工程审计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牵头,会同代建单位、投资公司等单位,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自完工之日起30日内,项目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向市住建、规划、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部门申请并完成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财务决算审批和专项验收结束后,项目单位负责整理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并向市发改委申请综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应于20日内会同市财政、环保、审计、规划等部门共同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向投资公司(或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固定资产。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在安徽项目公开网上公开项目审批情况。    
  市投融资办公室负责在安徽项目公开网上公开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建设工期等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二)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    
  (四)超过批准投资概算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未按期完工的;    
  (八)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九)项目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    
  (十)逾期不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管部门监督不力、把关不严造成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时,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八条  投资公司对未完成审批手续、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拨付建设资金,由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九条  市招投标中心对未完成审批手续、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由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十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对于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设计不当造成损失的;不按规定编制投资概算,造成项目投资概算误差10%以上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签证不实、补办签证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