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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总务科】 【发布人:总务科】 【发布时间:2018-12-02】 【点击量:

 

  

财行资〔2013〕728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日


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9〕3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经上级或市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单位发生的存货损失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主管单位本级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单项固定资产或批量固定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的,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单项固定资产或批量固定资产原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级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组建或主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级单位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3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履行申报程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 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审批。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市政府审批。

(四)评估。资产处置申报经批准后,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铜陵市《选聘中介机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要求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办理相关资产变更手续。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当年12月25日前将本系统自行审批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各基层单位填报的《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二)、《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等。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无偿转让协议;

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3.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位等清单;

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格清单;

3.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要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抓建立项文件、双方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

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可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维护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按照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铜陵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