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人:王自生】 【发布时间:2016-06-21】 【点击量: 】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职成〔2015〕1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中各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包括省级示范特色学校、省级示范专业、省级示范实训基地、省级名师工作坊、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省级技能大赛赛点等项目建设;目标是通过实施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改善中职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四条 项目实施原则:
(一)整体规划,同步实施。与国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相衔接,与加快发展安徽现代职业教育的实际需求相对接,与强化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相结合,统筹布局,一次规划,同步实施,分年建设。
(二)创新机制,改革推进。整合现有中等职业教育建设项目和资金,在改革中推进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在建设中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项目实施中推进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实现开放共享,充分发挥项目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以市为主,强化统筹。充分发挥市场在职教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统筹协调、政策支持、资金引导和各部门协同推进作用。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需要,结合区域内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布局结构调整实际,以市为主统筹项目建设规划编制、统筹资源配置、统筹项目建设、统筹项目管理。
(四)过程管理,跟踪问效。实行项目中期考核、建成验收和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对建设目标明确、实施方案科学、配套资金到位、建设效果好的项目,在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实施效益不佳的项目予以淘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省级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评估验收办法和指标体系;
(二)指导各市、省直管县开展项目遴选推荐工作,对各市、省直管县遴选推荐的项目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建立省级项目库;
(三)检查督促各市、省直管县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开展中期考核、建成验收和绩效考评,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
(四)对项目建成通过验收的进行确认,并开展成果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市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学校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实施规划;
(二)指导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所辖县区进行项目申报,遴选出本市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并组织上报,组织专家审定学校上报的项目建设规划方案、任务书等;
(三)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四)负责对本市项目建设进行具体指导、过程监管、跟踪检查,按期开展中期评估和建成验收等工作,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
(五)按要求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本市学校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县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本县学校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本县中等职业学校进行项目申报;
(二)对本县项目建设进行具体指导、过程监管、跟踪检查,按期开展中期评估和建成验收等工作,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
(三)按要求向市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县学校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八条 项目学校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学校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等材料,开展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获批立项后,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任务书等材料;
(三)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分年度落实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四)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暂行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及时开展中期自评和建成验收自评,形成年度报告,上报上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接受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评估、检查和验收等。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学校应为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规划中应保留的,且在办学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效益等方面较为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条 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采取学校组织申报、市级遴选推荐、省级确认立项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组织申报。申报学校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将项目建设规划方案、项目建设申报书等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的市或省直管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二)市级遴选推荐。各市、省直管县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以及本地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和布局结构调整等需要,在省下达的指标限额内,组织专家对学校申报材料认真组织评审,遴选并等额推荐辖区内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建设项目。
(三)省级确认立项。对各市遴选推荐的项目,经省级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省级项目库。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各类经费,用于项目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省级示范特色学校、省级示范实训基地、省级名师工作坊项目建设,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省级示范专业、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省级技能大赛赛点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应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分年度预算,并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学校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提出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核算和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三)项目学校应将年度项目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四)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项目学校要及时将项目经费采购的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项目结束后,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检查、评估与验收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项目学校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组和项目建设工作组,完善工作机制,严格项目管理,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高效性。
(二)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项目建设的过程监测、中期评估和动态管理,定期对项目的建设进展、管理运行、效益发挥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强质量监控,确保项目建设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六条 建立评估验收制度。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中期评估和建成验收,省级评估验收工作委托省教育评估中心进行。
(二)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为3年。项目建设中期评估每年度开展一次,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项目建设期满,开展建成验收,建成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和特色、项目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等。
(三)项目学校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开展中期自评,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工作进度和总结;项目建设期满后,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建成自评,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审计报告,接受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评估验收。
(四)市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对区域内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在项目建设期满后,开展建成验收,形成市级评估验收工作总结,连同各项目评估验收报告等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十七条 建立奖惩制度。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评估验收结果对项目学校进行奖励、责令整改或淘汰等,实施动态管理。对在中期评估中认定为建设目标明确、实施方案科学、建设资金到位且使用管理规范、建设效果好的项目,在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实施效益不佳的项目予以淘汰。在建成验收中,对通过验收的学校项目,予以确认。对验收未通过的,由所在市、省直管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经整改仍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项目实施资格,并限制今后年度省级及以上有关职业教育项目的申报和经费投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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