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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4-04-10】 【点击量: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有关职业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282 

 

 

 

安徽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70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支持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奖补结合、突出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提升计划资金用于支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2022-2025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 

(一)支持落实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支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支持各地开展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明确拨款标准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等。 

(三)支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提出的本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各有关职业院校提升计划资金预算金额,审核提升计划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所属职业院校提升计划资金细化方案、绩效目标,督促严格预算执行,组织做好绩效管理。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奖补、中等职业学校奖补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共三部分。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各有关职业院校工作进展和改革成效、绩效评价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直接分配到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两部分。 

拨款标准奖补按学生数、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配。改革绩效奖补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生数等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投入努力程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 

某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该高等职业学校拨款标准奖补因素/∑有关高等职业学校拨款标准奖补因素×拨款标准奖补年度资金预算×绩效调节系数+(该高等职业学校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有关高等职业学校改革绩效奖补基础因素×权重+该高等职业学校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有关高等职业学校改革绩效奖补管理创新因素×权重)×改革绩效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分配到市县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生数等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投入努力程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 

某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该市县基础因素/∑有关市县基础因素×权重+该市县管理创新因素/∑有关市县管理创新因素×权重)×中等职业学校奖补年度资金预算×绩效调节系数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奖补统筹考虑上述因素分配。 

第九条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由省级统筹分配。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地、各有关职业院校申报教师培训计划,核定培训项目和人数,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遴选具体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院校);按培训计划及支出标准,将培训经费拨付至培训基地(院校);对培训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各因素主要通过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等获得。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等子因素,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以及省属职业院校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同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提升计划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特别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情况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提升计划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后,会同省教育厅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提升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三条 提升计划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计划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提升计划资金时,要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本级预算安排,加大统筹力度,注重提高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结合实际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急需特需专业,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资金的统筹,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手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更多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提升计划资金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要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十八条 提升计划资金要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提升计划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提升计划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升计划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使用提升计划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4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