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管理学校事务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参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通过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学校各级领导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和议题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由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由学校颁布实行。
3、讨论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监督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可以提出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和意见。对学校中层干部进行考核。
5、其他须经教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代表团长会议审议,报校党委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长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具有一定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数额按教职工总数15-20%的比例分配,由各支会选举产生。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本单位的代表。
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较多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调出选举单位,与学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内退)、入学、长病、离岗(包括提前离岗)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相应条件、构成要求及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或若干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负责组织代表团的日常活动。教职工代表的支会主席一般应作为团长候选人。
第十五条 在学校教职工基本都加入工会的情况下,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应一致。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学校工作和领导人员;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和建议权,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经校行政与工会协商,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由教代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由代表中的教师、管理服务人员、领导人员组成。其中,教师和管理服务人员比例应不少于50%。
主席团成员由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主持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3、审查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设立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即:提案审理委员会、职工福利与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层干部考核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建议名单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提出,经教代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基本任务是:预审提交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和议案,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答复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并向教代会报告;检查督促学校和各部门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评议监督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按规定程序组织考核中层干部;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授权,审定属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的情况,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涉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或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代表团长会议或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校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4、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行政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修改权属校教代会,解释权属校工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